網路賣家需揭露統編及公司名稱之規定(112年1月1日起)
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「稅籍登記規則」及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」,自112年1月1日起,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(APP)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,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」及「會員帳號」,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「營業人名稱」及「統一編號」;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(APP)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。
本文擬針對現已經營之網路平台業者、已進行網路銷售之營利事業、以及未來即將符合規定之營業人,整理預計需完成之因應事項。
一、揭露統編與營業人名稱相關因應
如同財政部的廣告整理。茲就不同階段的營業人分析112年後須因應如下:
(1) 經營網路平台業者
不論是和賣家或買家收取費用者,應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,應載明:
1. 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
2. 交易日期
3. 交易金額
4.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紀錄,
5. 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,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。
(2) 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業者,已經有稅籍登記之營業人
1.
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:
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。
2. 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前,向稽徵管區申請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,若在其他賣場營業者,包含申請之會員帳號。
(3) 尚未經營網路平台業者或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
1. 於申請設立登記或已符合稅籍登記規定時,應同(2)申請與辦理。
財政部新聞聯結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network-transaction-taxtation-area/press/vODLnWe